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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 发布时间:2013-08-27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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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行政检查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序号

检查主体

确认检查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检查行为名称

检查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检查行为依据的内容

 

 
 
 

1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312日公布)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进行检查管理

《关于专修学院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审批和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职[2002]2号,200219日发布)

……五、(一)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2、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实施年度检查;3、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4、对专修学院和辅导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3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检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111日公布)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4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公布)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9984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6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35日发布)32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7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区(县级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达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200463日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达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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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示范性高中建设情况的检查

《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19951224日发布)第1

《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第1  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申报的步骤是:先由学校自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标准》的,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教委,经评估验收后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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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直属学校校长任期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

《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粤人发[2003]275号,2003114日发布)10

10  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的情况,要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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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发布,2009827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对国际学校、外国人学校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三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发布,2006629日修订)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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