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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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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办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第1

办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666号),教师资格认定费120/人(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248号),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所作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

7.近期小一寸免冠半身正面同底相片4张。

(符合条件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联系电话

83186879

办公地址

越秀区教育路盐运西二巷4

受理窗口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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