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② 行政审批职权及依据一览表
序号 | 审批主体 | 确认审批主体的依据 (含内容) | 行政审批项目 (含项目编号) | 审批行为依据 (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 审批行为依据的内容 | 备 注 | |
1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gz031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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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第55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 | 一、同意下放的事项:……2. 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审批管理权(含筹设和正式设立)。4.社会力量办学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下放给深圳市的管理权同时下放广州市) | ||||||
2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gz0311002)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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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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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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