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理业务范围内事项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因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事程序、受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经办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当以函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之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经办人要根据限时办结制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之(一)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之(二)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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