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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02-12-0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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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自学管理办法》(省府令第55),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大纲,对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开展助学 辅导活动的组织。

 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第三条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 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

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第四条 设置辅导机构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设置辅导机构独立的须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置辅导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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