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系。
2015年11月10日
广州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需进行二次分配或通过专项申请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支持。对在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支持。
(二)分类支持。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的质量,重点支持获得当年普通高中特色课程“重点立项”、“次重点立项”、“一般立项”的学校。
(三)公正公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等要求,确保公正公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立项学校均采取公正公开方式确定。
(四)注重绩效。按照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目标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政策,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发展,提升全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通过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推动建设特色学校,实现普通高中特色发展。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及工作项目,围绕实施过程中学校师生参与规模、产生的效果和最终成果等提出可量化、可衡量的预期成果和绩效指标。
第七条 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绩效指标的佐证材料应包括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实施公文及证明文件、过程材料、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和提升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与提升,具体包括:
(一)差旅费及误餐费。在实施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未超出标准的交通、食宿及误餐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外请专家进行培训、讲座、评审等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该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
专家咨询、评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劳务费。发给因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参与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贡献情况,由单位负责人与被邀人员双向约定,按最高上限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掌握。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本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在编人员。
(四)信息资料费。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中,需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信息费、专用软件设计与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其它。除以上费用外,与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有关的、符合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其它开支费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项目单位员工工资福利,不得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基建项目,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抵顶原财政已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专项资金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市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教育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合法、安全使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教育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分配到区的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教育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根据市教育部门工作安排,属于普通高中特色课程新立项或立项提升的建设经费,由市教育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核算当年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通过对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立项课程资助方式进行分配,对当年通过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立项的学校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其中“重点立项”特色课程20万元、“次重点立项”特色课程10万元、“一般立项”特色课程3万元。属于课程立项等级提升的,对专项资金实施补差。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社会单位申请支助资金,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公布受理申报相关信息。市财政局指导市教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支助办法由广州市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指南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的目标、内容等,在规定时间内在管理平台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拨至受支持单位。各区属学校的特色课程获得立项或提升的,其支持专项资金拨至区。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专项资金下达通知转发到相应学校,并组织办理申请拨款及早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对外委托部分达到相关资金额度的,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程序,并按照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当年通过评审并立项的普通高中特色课程,市教育部门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立项结果、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公示。如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或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市级非预算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用款单位属区级单位或由区组织申报项目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三)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其他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核。市教育部门按规定组织普通高中特色课程立项学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学校申报特色招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等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申报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