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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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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6日教体〔1991〕6号)
我委于1987年9月制定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经全国近四 年的试行,情况良好。最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学生体 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正式颁发施行。
“体育合格标准”是评价中学生个体发展水平、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内容之一, 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有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 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助于督促中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从而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定期督导评估并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认真、踏实地做好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 办法》工作。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学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学生体质、 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农业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评定
  第三条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30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 次总数的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试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 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 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  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总评合格标准为 :
(一)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第一、二学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  “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国 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分在350分以上;先进班级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 先进学校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式样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 案。“登记卡”是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
第三章 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 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所填 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不再填写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但在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 方面,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学校定期张榜公布当年核准的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学生的名单。
  第九条  个别身体过于肥胖或瘦弱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努力锻炼,但仍达 不到体育合格标准,可向学校提交降低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降低标准的内容,体育 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仅限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方面的项目,降低的幅度 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降低标准的学生要从严掌握,体育教师要认真考查申请 人要求降低标准项目的成绩,是否比过去有提高;上体育课态度是否积极认真,并签署意见 。班主任要考查申请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并签署意见。体育教师、班 主任审查同意后,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降低标准者名单、原因、项 目及降低幅度。对不认真上体育课、不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者不
得同意降低标准。 
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评定、公布和检查等 项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 、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工作列为教育督导 内容并制定本地实施工作检查、评估和奖惩办法,定期督导检(抽)查,定期进行表彰和批 评。
地(市、自治州)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学实施工作的直接指导,每年检查、评 估各中学实施工作1至2次,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第十三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受体育不合格 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学 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施行本办法,有敷衍失职行为的学校或教育部门,可由 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查明体育不合格或因弄虚作假而“合格”的应届毕业生, 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给予招生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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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 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级施行。 初中和高中92届93届毕业生以及“五四”制初中92届、93届、94届毕业生仍然可 以执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1994年9月1日起,《中学生体育合格标 准的试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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