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 > 政策法规

办理广州市教师助疗专项资金资助程序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一、资助范围
  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研室、招生办、少年宫、电教馆)的在编现职教职工,凡具有广州各区、县级市常住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
  (一)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患者:
  1、急性心肌梗塞;
  2、主动脉手术;
  3、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4、瘫痪;
  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6、恶性肿瘤;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职工平均收入者(以市统计局当年公布数为准)。
  二、申请办法
  (一)由患病教工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以下资料交基层工会。
  1、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2、门诊病历复印件;
  3、住院病人出院小结。
  (二)区、县(市)教育工会管辖的各学校基层工会负责核齐申报资料后上报区、县(市)教育工会,然后由区、县(市)教育工会上报广州市教育工会,其余单位由基层教育工会负责核齐申报资料后直报广州市教育工会。
  三、审批程序
  (一)广州市教育工会负责组织审批工作,原则上逢双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三上午审批一次,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各有关教育工会。
  (二)教师资助期从批准日起计算。
  (三)广州市教育工会批准的资助额一次性拨到受助疗教师所在学校工会账内。
  四、支付资助费
  (一)受资助教师持本人获准资助日起后的公费医疗自付部份药费收据及病历,定期(定期时间由各工会自定)往所在学校工会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学校工会负责保存教师药费报销单,医疗结束后,如有资助资金结余,退回广州市教育工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