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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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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2月24日教体〔1992〕5号)

  现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是评估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衡量小学生体育状况的基 本依据。施行《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有助于促进广大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养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从而使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分类指导、分步实 施的原则,制订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并于1992年7月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 卫生司。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活跃课余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六年制小学从五年级开始、五年制小学从四年级开始实施本办法 。

  第三条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含 60分,下同)为合格,7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评定体育合格的内容及其百分比:

  1.体育课成绩占60%;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占30%;

  3.积极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两操一活动”)占 10%。

  第四条  体育合格标准每一学年评定一次。体育课成绩按60%折算,计 入总分;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优秀以30分计入总分,良好以25分计入总分,及2 0分计入总分,不及格以10分计入总分;参加“两操一活动”的评定,每无故缺勤一次扣 1分,全勤以10分计入总分。

  第五条  对学年评定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再评)机会,补考项目仅 限于体育 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中的身体素质测试、运动技术达标等项目。补考仍不合格, 则学年再评不合格。凡毕业学年再评不合格者,即为体育不合格。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成绩不得低于75分,先进班 级的学生体育合格率不得低于90%。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式样由国家教 育委员会 制定,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卡”,每学年由有 关人员及时填写。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加盖公章后,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 执行体育 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毕业时,所 填表格随学生转入高一级学校。

  第九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 工作,列 入学校工作计划。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的评定及总分评定 工作。班主任负责“两操一活动”评定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教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规划和检查评估办法。

  各地(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各小学校实施工作的领导 ,并对施行本办法有困难的农村学校,给予必要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本办法颁发后的 五年之内,做到全面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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