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穗教发〔2007〕36号
穗教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
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1.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2.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3.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主题词:教育 科研 项目 会议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穗教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
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1.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2.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3.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主题词:教育 科研 项目 会议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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