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规范 公务员的服务行为,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 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规范》,本着让群众高兴、让社会满意 ,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好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既要坚 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按《规范》妥善解决督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督查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局督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局 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政策法规处处长、机关 党委副书记组成。局督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组织人事处。督查工作小
组设监督电话:(020)22083702,并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督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履行服务承诺制、办事指南、一 次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在处理行政 事务、接待来访群众等提供服务时遵守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的情况。
(二)对投诉电话进行调查,界定和处理“有效投诉”。
(三)受理公务员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半年和年度总结,对照《规范》,检查 本处室\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规范》的情况,找出存在问题, 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书面送 局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局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抽查前七天,由督检小组办公室通知被查处室和单位,告知抽查的内容、时间、程 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