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筹 备
第三章 代 表
第四章 提 案
第五章 预备会议
第六章 主席团
第七章 正式会议
第八章 决议、决定
第九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总结高校教代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法规,正确处 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 规定的四项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 积极性、创造性 ,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的开展;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向教 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条 教代会可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几年为 一届由学校自己确定,但必须形成制度。
第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或 协同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筹 备
第七条 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 人员参加的筹备 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 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 ,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第九条 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 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 、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 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四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或由工会协同教代会常 委会)负责。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五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 可当为选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 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产生。可根据学校实际,一般以系(或学院)、部门为 单位设选区并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选区工会根据代表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区教职工半数。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 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条 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 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 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 表团 (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二十三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区教职工讨论,获 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学校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同 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 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 工会(或工会协同教代会常委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提 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 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 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 ,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 )和提案工作委 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 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 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 意见后交承办部 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 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 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四条 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1、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常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六章 主 席 团
第三十六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全体代 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 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 问题;听取和综 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 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如教代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届中各次大会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l、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4、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 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5、工会(或教代会常委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 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 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向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汇报。
7、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 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9、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 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 各项议案审议情 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 主席团(或教代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 要求复议。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 票为宜。
第四十五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 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如在执行过程中 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 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九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四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或教代会常 委会)主持下完 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 (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根据各校实际而定, 一般可设提案审 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由工会(或教代 会常委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置组成方案,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 为主,可适当聘 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 表担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 问题,可召开教 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或教代会常 委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教代会常委会委员、校工会主要领导、教代会代表团( 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下属的院(系)可参照本《规程》的基本精神,从院(系 )的实际情况出 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教 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院(系)教代会代表团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