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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 来源: 广东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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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教规[1993]9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办),部省属成人中专学校:

自贯彻国家教委1987年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省 成人中专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格等方面,基本走上了健康发 展 的轨道,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中专人才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条例》 对建校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指标标准,影响了办学主管单位的投资决策,造成学校发展缓慢 ,跟不上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有利于学校向

其主管单位提出加强建设的决策依据 ,促进学校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我局经多次征求各市 主管成人中专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部分学校领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 于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照《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填报学校设置基本情况表(附件三),于九月 十日前报送到我局规划办公室。其中:

1.部、省属成人中专学校,填好后请直接报送;

2.市(县)成人中专学校,填好附表后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汇总统一报送。


附件:

1.国家教委《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

2.《关于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中等学校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3.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情况表

4.填报《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情况表》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设 置的干部、职工、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含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部。下 同)、中等专业函授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 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主管。

国务院部、委批准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接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 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 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对从业人员进行成人中等 专业教育,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 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倡地区与部门之间、普通中专与成人中专之间、各种形式的成人中专之间横向联合与协作 ,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

 第六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及办学单位的优势设置专业。 

第二章 建校条件

    第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配备较高政治素质 、熟悉教学业务,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管理能力较强的专职领导干部,并根据需要设置精干 的教学、行政、后勤等办事机构。

广播电视大学举办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应设中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应有专 设机构。

 第八条 应有一支以专任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应具 有与职务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和业务能力,胜任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应熟悉专业实践。兼任 教师的聘任应保证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专任教师应按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和专业设置的需要配备。建校时专任教师与学员的比例 如下:全日制的〈脱产学习〉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为1比15左右,业余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为1 比30左右,中专函授教育为1比35左右,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每一专业也应配备与教学需 要相适应的专任教师。

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和函授中专教育机构,应在学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单位,设立广播电 视教学班或函授辅导站,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适应教学需要的辅导教师。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具有连续招生的条件。各类在校学 生数应在400人以上。开设专业不少于两个。

 第十条 应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校舍。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 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和实习场所。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还应有一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广播 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和中专函授教师机构,还具有开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条件, 并保证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的需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 应有健全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 度和财务制度等。

第三章 办学形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开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因地制宜,实 行多形式、多渠道、多规格办学。

 第十四条 要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函授教育,扩大开放式教育容量。广播 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举

办。中专函授教育一般应由 办学条件较好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办。

 第十五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办好全科班的同时,应充分挖掘潜力,根据 实际需要,积极举办多种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单科班、短训班,试办中专专修班,逐步开展岗 位职务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成人中专的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证书三种证书 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成人中专学校,教学规格应基本统一,应互相沟通, 协调发展,相同专业课程成绩应逐步做到互予承认。

 第十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学年制或单科累计制。

 第十八条 全日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文 化程度的,工科医科为三年,文科、农科、林科某些专业一般为

二年半。招生对象为高中毕 业文化程度的学习年限,文、农科、林科一般为一年半,工科、医科为二年。业余学习的学 习年限应适当延长。岗位职务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的学习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学单位确定。

第四章 建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先由办学单位聘请有关部门和中 专以上学校有高级职务(或有同专业其它高级职务)的专家共同进行论证。论证的重点是:

(1)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生产(工作)需要和人才规划,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教育事业现状 ,研究建校的必要性;

(2)是否切实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建校条件。

 第二十条 设置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批准正 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主管

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 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部委教育司(局)审核,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部委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会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全国总工会统筹规划,按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大学增设中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中专 班、职工中专班、函授班,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征得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校,如停办或变更,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国 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所设专业的名称应参照普通中专学校《专业目录》确定。开设 《专业目录》外的新专业,应组织中专以上学校有高级职务(或有同专业其它高级职务)有关 专家论证。调整或增设专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委教育司(局) 审核批准。

第五章 招 生

 第二十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全科学习的学员,按照国家教委、国家 计委关于成人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并正式下达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主要招收具有与报考专业对口的、有实践经 验的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干部、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脱产学习的全科班学 员须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农民中专的学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确 有学习条件的干部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部委举办的学校,一般应参加学校所在地的招生考试。

第六章 证书、学历

 第三十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学完全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 实验、学习,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 政部门或国务院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在证书上验印,由学校颁发,未经验印无效。

 第三十一条 获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可根据本 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备案登记表(一)(二)


 附件二:

关于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成人中专学校的建设,促进学校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服务,现就贯彻国家教委《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中未明确的“建校条件”问题,结 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规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确定专业和规模。独立设 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专业数应当在两个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400人以上,其中中专 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人。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省高教局批准不受此限。

在校生规模以下列方法折算:

学历教育以脱产学习(全日制)在校生数为基数。

折算在校生数=脱产学习在校生数+(业余学习在校生数÷2)+〔函授学习在校生数(包电视中 专业余形式)÷3〕+非学历教育计入规模数 (注:非学历教育计入规模数=在学人数×课时数÷学历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年学时数)

 二、学校领导班子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学校必须配备 一名专职正校长。

 三、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是指有人事编制(或外聘请签约在校工作合同期限达三年以上),在教学岗位上专职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业主兼做其他工作的具有教师职称的人员。主要 从事党政工作兼做教学工作的人员不算专任教师(如兼课的校长不算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是指从外单位聘请并签约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合同期在二年以下,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聘任教师(注:短期在校任课教师为兼课教师,不算入学教师队伍内)。学校开设的每个专业都必须有至少一个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达中级职称专任教师做该专 业的带头人。每所独立设置的成人中专至少有20名专作教师,专兼任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不少于1∶15。

 四、校舍

成人中专学校须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专用校舍是指学校必须具备的教室 、图书馆(室)、实验室(含语音室、计算机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为保证教学、生活 及学校长远发展需要,要求生均占有建筑面积如下:

五、运动场地

成人中专学校要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运动场地,其中:

1.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至少具备二个篮球场以及其他运动场地;

2.800人至1000人规模的学校至少具备四个篮球场以及其他运动场地;

3.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至少具备四个篮球场及一个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

 六、图书资料

1.理工类学校专业参考书不少于2万册;

2.文、法、财经类学校专业参考书不少于3万册。

 七、教学仪器设备

教学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实验自开率达到80%以上。

 八、经费

学校所需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主管部门须承担在编教职工的工资与基本的福利,保证教职 工的福利待遇不低于主管单位同层次人员。学生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方法,按照学校 所在地(市)普通中专的经费标准执行。

 填表说明

 一、市属学校由市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报,由市审核汇总后报省高 教局;部委,省属学校直接报送省高教局。

 二、达标指数

(1)在校生规模400人以上,其中学历生不少于200人;

(2)具有20名以上的专任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员比例不少于1∶15;

(3)生均校舍面积不低于如下标准:教室面积27平方米/生,图书馆面积15平方米/生、 实验室面积406平方米/生(纯文法财经类学校127平方米/生,学生宿舍面积4平方米/生 ,学生食堂14平方米/生(业余、走读、函授可不计学生宿舍面积,学生食堂酌情核定)

符合以上指标要求的学校为达标学校,反之则为不达标学校。

 三、计算学校最大规模的计算公式

1.纯文法财经学校:

最大规模:(教室面积+图书馆面积+实验室面积)÷547平方米/人

其中:

住宿生数=学生宿舍面积÷4平方米/人

2.理工类学校:

最大规模=(教室面积+图书馆面积+实验室面积)÷826平方米/人

其中:住宿生数=学生宿舍面积÷4平方米/人

(以上校舍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四、达标学校需填表中的“1”、“2”、“3”、“4”、“5”栏,未达标学校填报 “1”、“2”、“3”、“4”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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