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 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 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首办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 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部门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 按照《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规定完成。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 要向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 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处室阅办,其他 来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处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内 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 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 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督办件,承办处室须在交办当月的下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教育局督查事项办理 情况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将督办情况汇总并向局领导作出汇报。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 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 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 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第八条 信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 的,应在收件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 办单位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三)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 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九条 对其他不能按照《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和有关规定完成 的事项,首问责任部门应向分管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咨询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 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广州市教育局首问 责任制》处理。
第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之(一)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 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
定》第九条规定之(二)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