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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制 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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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 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 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理业务范围内事项 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因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 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事程序、受理时限;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经办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 告知的,经办人应当以函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应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 能告之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 务忌语。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经办人要根据限 时办结制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务员公共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之(一)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 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

  条规定之(二)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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