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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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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2477号)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你省物价局转来的《关于贫困县“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经 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 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强调: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 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 制度。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 话会议”进一步要求:今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将国家规定 的杂费和课本合并收取。初中每学期每生115元,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小学每学期 每生60元,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各地一定要从顾大 局、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实行“一费制”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尚未试 行“一费制”的贫困县,要按照规定尽快试行,并且不得缩小“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二、切实加强“一费制”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课本和补助 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开支。

  三、对试行“一费制”出现的经费缺口,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凡属于因滥开支 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缺口,一律不予考虑;属于降低中小学杂费标准和课本价格形成的经费 缺口,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 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有关 规定,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确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 费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县,省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保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具体办法,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 资及危房改造等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时,应适当向贫困县倾斜。

  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 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地区的中小学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 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对执行“一费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更为妥善 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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