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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制度、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广州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及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5-19 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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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思政〔2005〕10号
 
 
 
 
 
 
 
穗教思政〔2005〕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制度》、
《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
《广州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及学校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属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属各学校:
近年来,我市教育系统认真实行校务公开、教育收费公示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及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成效显著。为推进相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我局修定了《广州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制度》、《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广州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及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制度
 
一、中共广州市教育局纪委、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工会联合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穗教工委[2004]171号)的通知(简称《意见》),是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各学校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实施校务公开(统称“校务公开”)。
二、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单位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为创建教育强市营造良好环境。
三、要建立校务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主持,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把校务公开纳入日常的行政管理中。
四、学校要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纪委、工会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工会和有关教职工代表组成。各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不得设在学校工会。
五、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校每年应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教代会,将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教职工奖励分配方案、重大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干部评议等重大的校务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和通过。如有特殊的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六、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有:1、通报会。定期不定期举行通报会,通报交流推行校务公开的情况;2、咨询会。根据发展过程的新政策、新思路以及存在问题、难点不定期举行咨询会,与教职工进行交流;3、联席会。对一些不宜广泛公开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4、校内媒体公开。将学校的重大校务事项在校园网、校报(校刊)、公告栏、宣传窗等进行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意见和建议;5、实行公示制度。将重大事务和涉及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批准文件、收费咨询与投诉电话进行公开;6、接待日制度。定期由学校单位领导、行政人员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轮值,听取教职工、家长、社区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教师干部的聘用、职称评定、晋级晋职、评先评优事宜;学校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尤其是借读费、捐资助学金、择校费、会议费、招待费、公费出国(境)、福利费的具体收支情况;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的招投标情况;教育收费公示规定的事项、招生事宜;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情况;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保送生、特长生、奖学金、困难生减免书学杂费等有关事宜;教职工的奖惩、分配方案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学校和单位要结合每个不同时期的实际,确定重点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做到事务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八、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校务公开的内容及时提交属于本部门提交的校务公开内容。
九、对公开失实的有关部门和学校单位的责任人,由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对推行校务公开不力的,要进行教育,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管理的透明度,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有效治理教育乱收费,特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广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通(成人)高校、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联合发出《关于我市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22号)的要求,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格式,将经物价部门批准本学校可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分类、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收费范围、相关备注和说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收费责任人等在校园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以方便学生、家长、群众阅读、监督,向社会公开明示(教育收费公示格式附后)。
四、教育收费公示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收费公示牌是教育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除此,还可以辅助采取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学校应结合校务公开,农村学校应结合涉农收费进行教育收费公示。
五、教育收费公示牌的制作要求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题醒目。公示牌制作的材料要耐风雨,要放置在相对固定的位置,要做好公示牌的日常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修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动调整时,必须在变动收费前做好相应的更改,并做好有关的解释工作。
六、学校不得在教育收费公示以外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凡是强迫学生参加自愿选择的项目,和教育收费公示没有公示的项目,或收费标准与公示不符的,学生、家长有权拒绝缴纳相关费用。
七、教育收费应做到亮证收费。学校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学校每学期向学生发出的收费通知书,必须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财务部门备案。
八、学校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教育收费公示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学校要接受市物价、政府纠风、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和处理,对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学校,应及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1、广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栏格式
   2、广州市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格式
 
 
 
 
 
 
 
 
 
 
 
 
 
 
 
 
 
 
 
 
 
 
 
 
 
 
 
 
 
 
 
 
 
 
 
 
 
 
 
 
 
 
 
 
广州市教育收费定期专项检查及
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广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促进广州教育事业健康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教育系统教育收费定期专项检查及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学校包括普通(成人)高校、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三、教育局是广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教育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和电视广播局等七部门组成广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教育收费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教育局协调或参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市教育局和市纠风办牵头,设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职能是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全市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督办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起草相关文件和规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各地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五、根据每年国家、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部级、厅级联席会议的部署及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每年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开学前后。教育局应主动协同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对学校组织开展不定期教育收费检查。
六、每次专项检查后,教育局应根据物价、纠风等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的核实、汇总和整理,分析造成乱收费的各种原因,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意见以及综合治理的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实施。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建立我市学校乱收费责任层级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起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学校经办人向学校校长负责,校长向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市教育局向同级政府负责。各学校校长与同级教育局签定治理学校收费管理责任书(《广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责任书》参考格式附后)。
八、对乱收费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教育厅《关于对违反“一费制”行为给予党政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责任书
 
 
 
 
 
 
 
 
 
 
 
 
 
 
 
 
 
 
 
 
主题词:教育 制度 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1  责任书
附件2  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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