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6-06 06:15:08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穗教发〔2008〕30号
 
 
 
 
 
 
 
穗教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中小学、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我局制订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推进教师教育科学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
设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促进教育强市可持续发展,根据《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和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部门、教科所、电教部门、少年宫和区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上述培训对象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二、实施机构
(一)培训机构。
广州大学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中小学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组织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及市、区(县级市)两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者培训和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各项专题培训,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和教务平台的管理,以及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是我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幼儿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负责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等各项专题培训。
 
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是我市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实施和市、区(县级市)、校三级教师继续教育网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支撑。
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统筹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本区域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办理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以及学籍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工作。
(二)培训基地。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是教师培训机构的补充,在市级培训机构的统筹下开展教师培训业务。我市市级中学教师培训基地主要有:广州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广州市电教馆、广州市中学特级教师协会、广州医学院、广州市团校、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和广州书画学院。
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对市级培训基地进行认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可认定一批区(县级市)级培训基地。
(三)中小学校。
各中小学校要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负责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工作,负责校本培训课程建设,抓好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和档案材料的管理;每学年要更新本校教师信息一次。
三、课程设置和管理
(一)课程设置的内容、类别。
课程设置主要分为两类:
1.公共课。
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与公共选修课两类。
本周期开设两门公共必修课:《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网络课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网络课程)。
此外还开设思想政治理论、哲学与社会科学、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新课程培训、师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心理健康教育等选修课。
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课程;从事班主任工作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班主任工作培训课程。
2.学科专业课。
学科专业课为中小学教师按学科专业对应的课程。包括学科知识的新进展、新课程教材教法与教学设计、学科论文撰写、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方法、学科活动课程指导等。
(二)课程管理。
1.管理机构。
广州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设置和评审,以及课程开发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各区、县级市应成立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建设和评审,以及课程开发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2.课程申报。
(1)教师职务培训课程申报。
凡面向中学教师的职务培训课程必须向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申报,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开课。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具体受理课程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
凡面向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课程必须向区(县级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申报,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开课。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具体受理课程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
(2)校本培训课程申报。
校本培训课程既可以是公共课,也可是学科专业课。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本校开设的校本培训课程;各区(县级市)属学校通过该平台向所属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必须于1个月内在网上予以批复。逾期未作批复的,学校可视为同意。经批复同意的学校,必须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对本校教师进行招生录取,才能承认学分。
四、学籍和学时(学分)管理
为加强教师教育信息管理,便于参训教师查询学习情况,我市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市统一编排学号、统一学分管理。各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培训业务的招生及学分管理。
 
我市中小学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合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共课144学时,学科专业课216学时。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一般以10学时为1学分。
公共课与学科专业课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五、培训实施方式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全员培训以远程培训为主、骨干培训以面授培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教研培训、校本培训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一)远程培训。
教师全员培训主要采用远程培训方式进行。采用远程培训方式的课程主要有公共课中的必修课(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2学分)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5学分,其中远程培训4学分、专题开展教育技术应用的校本培训1学分),以及部分选修课和部分学科专业课。学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公布的课程进行选课和学习,培训成绩由平台考核系统自动评价或主讲教师综合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评定,学员可在继续教育网学习平台上查阅并打印成绩单。
(二)面授培训。
面授集中培训的课程主要有公共课中的部分选修课和部分专业课。学员根据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的课程,自行选课,并按培训单位的安排参加集中面授。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的平台管理员须将参训学员的成绩录入平台,以便学员查询和打印成绩单。
(三)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主要是根据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需要而开展的培训。
校本培训每年1个学分,由各学校平台管理员将本校教师校本培训考核学分录入平台。
(四)教研培训。
全市高中教师的教研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负责安排,初中、小学教师的教研培训工作分别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负责安排。每年参加教研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可取得学科专业课1学分,分别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的教务管理员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确认。没有教研培训的实验、图书管理等专业,其学分可用专业课学分代替。
六、免修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中小学教师参加其他培训单位的培训,可以学校为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到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办理免修学分,各区、县级市属单位到本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办理免修学分,免修学分不能代替公共必修课、校本培训、教研活动的学分。掌握的原则如下:
1.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凭大专院校教务处的年度成绩(含学时)证明办理登记学科专业课学分。自学考试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出的单科成绩单办理,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每门课程登记1.5学分。
2.完成新任教师见习期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60学时,学校实践考察60学时,登记公共课5学分。
3.完成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新课程师资培训等,根据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学分。
4.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的,登记公共课5学分。
5.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凭二乙以上等级证书登记公共课2学分。
6.学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根据其内容可以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累加学分。
7.学员获得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一次性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学分,其中国家级课题记5学分、省级课题记3学分、市级课题记2学分。课题立项书确认的参与者的免修学分折半计算。
8.学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公共课2学分。
9.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类、区级教师培训机构、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少年宫等教师及实验员系列的教辅人员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相关专业课程培训,经审核后,可按实际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的学分,一年不能超过5学分。
10.凡开设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经审核后,按其所授课程的学分的两倍,予以登记其相应类别的学分。开设校本培训课程的教师,其学分可按此办法进行登记。
11.教育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及其直属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事前应向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主管师资培训的处(科)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课程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继续教育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12.参加心理健康教育A证、B证、C证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凭证书分别办理免修公共课5学分、4学分、3学分。
13.参加农村支教的教师免支教期间的继续教育学分,一年不超过7.2学分。
14.女教师年龄满54岁、男教师年龄满59岁后,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15.教师申请免修的学分,参加两项或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但每年免修登记累计不能超过5学分(支教人员除外)。
七、培训时间
教师培训原则上以业余时间为主,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和寒暑假;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进行短期脱产培训。市级职务培训一般于每年的4月和10月组织两次课程选课。
八、考勤与考核成绩管理制度
1.学员参加面授课程的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作为任课教师考勤登记的依据。
2.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登记学分。
3.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表由培训单位统一制定。如有不符合出勤要求而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任课教师要及时通知学员,并在期末考核后,连同成绩一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4.任课教师负责所任教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评定工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及无成绩五等,考核合格以上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5.每年年底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将对各中小学教师进行学分电子检查,包括对公共必修课程、校本培训、教研培训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分。
九、培训经费
(一)收费标准。
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按《广东省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53号)的规定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分担。
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凭学业成绩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报销学费,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级的规定,制定本区、县级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的学费报销比例。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各区、县级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三)经费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2.各中小学校要保证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教师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教育厅、徐志彪副市长、市人事局、市劳
动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