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08〕31号
穗教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我局制订了《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构建学习型组织,根据《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对象范围: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含实验管理员及实习指导教师)。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二、实施机构
(一)培训机构。
广州大学是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市级中职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市教育局直属中职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挂靠在广州大学,在学校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和教务平台的管理,并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
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是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实施和市、区(县级市)、校三级教师继续教育网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支撑。
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统筹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具体负责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学籍管理和办理学分免修、验证等工作。
(二)培训基地。
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具体负责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新教师培训和通识培训,负责组织培训资源和教学教务管理。
市教育局将根据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对市级培训基地进行认定。
(三)培训点。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教师专业课程培训需整合有关培训资源,尤其是社会资源。将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培训工作。
鼓励各级高等院校、各级中等职业学校、行业培训部门、专业学会、企业等,积极参与中职教师培训工作,申报中职专业培训课程,并成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点。
(四)中等职业学校。
各中等职业学校需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校本培训课程申报,做好校本培训的实施、考核和管理。每学年要更新本校教师信息一次。
三、课程设置和管理
(一)课程设置的内容、类别。
1.公共课。
(1)必修课。
本周期的2门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
(2)选修课。
开设中等职业教育理论、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改革、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班级管理、心理健康和外语等选修课程。
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课程;从事班主任工作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班主任工作培训课程。
2.专业(学科)课。
专业(学科)课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科)教师按专业(学科)对应必修的课程。
(1)专业课程内容包括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以及专业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证等。
(2)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学科知识的新进展、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改革、与职业教育课程衔接的教学设计等。
(二)课程管理。
1.管理机构。
我市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小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对培训者的资格及其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确定每期中职继续教育课程。
2.课程申报。
(1)教师职务培训课程申报。
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设的职务培训课程必须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申报,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开课。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具体受理课程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
(2)校本培训课程申报。
申报的课程既可是公共课程,也可是专业(学科)课程。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本校开设的校本培训课程;各区(县级市)属学校通过该平台向所属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必须于1个月内在网上予以批复。逾期未作批复,学校可视为同意。经批复同意的学校,必须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对本校教师进行招生录取,才能承认学分。
四、学籍和学时(学分)管理。
为加强教师教育信息管理,便于参训教师查询学习情况,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行全市统一编排学号、统一学分管理。各培训基地和培训点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培训业务的招生及学分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学籍、学分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合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共课144学时,专业课216学时。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一般以10学时为1学分。
公共课与专业课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五、培训实施方式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形成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校本培训、教研培训和企业实践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中等职业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一)远程培训。
采用远程培训方式的课程主要有公共课中的必修课《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2学分)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5学分,其中远程培训4学分、专题开展教育技术应用的校本培训1学分),以及部分选修课。学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平台公布的课程进行选课和学习,培训成绩由平台考核系统自动评价或主讲教师综合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评定,学员可在继续教育网学习平台上查阅并打印成绩单。
(二)面授培训。
面授集中培训的课程主要有专业课和公共课中的部分选修课。面授课的开授,必须采用课程申报方式,经市中学(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其申报课程的单位将成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点,具体实施培训,并安排企业实践或实训中心实践。学员根据培训点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的课程菜单,自行选课,并按培训单位的安排参加集中面授。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的平台管理员须将参训学员的成绩录入平台,以便学员查询和打印成绩单。
(三)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主要是根据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需要开展的个性化培训。
校本培训每年1个学分,由各学校平台管理员将本校教师校本培训考核学分录入平台。
(四)教研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研培训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安排。每年完成教研培训的中职教师可取得专业课1学分,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的教务管理员统一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学分录入。没有教研培训的专业,其学分可用专业学分代替。
(五)企业实践。
根据教育部、省、市的有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含校企合作培训),跟踪生产服务一线技术的发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学校每两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两个月,参加实践活动的教师视为完成专业课7.2个学分。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六、免修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其他培训单位的培训,可以学校为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到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办理免修学分,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属单位到本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办理免修学分(免修学分不能代替公共必修课、校本培训、教研培训的学分)。掌握的原则如下:
1.完成新任教师见习期120学时培训(集中培训60学时,学校实践考察60学时),登记公共课5学分。
2.市教育系统开授的继续教育课程中未能涉及的专业,其专业教师可参加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和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开办的培训,并按培训单位的有效证明办理专业课学分免修。
3.获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登记专业课5学分。
4.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凭职业上岗证(含管理类、操作类)登记专业课学分,其中初级的记1学分,中级的记2学分,高级的记3学分;技师的记4学分,高级技师的记5学分。
5.完成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凭毕业证或毕业院校教务处的年度成绩(含学时)证明办理登记学科专业类课程学分。参加自学考试的,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出的单科成绩单办理,每门课程计1.5个专业课学分。
6.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的,登记公共课5学分。
7.完成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等,根据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学分。
8.学员在市级及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每发表1篇论文,根据其内容可以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累加学分。
9.学员参与市级以上专业教学委员会组织编写教材2万字以上,记专业课5学分。
10.学员获得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一次性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学分,其中国家级课题记5学分、省级课题记3学分、市级课题记2学分。课题参与者的免修学分折半计算。
11.学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公共课2学分。
12.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凭二乙以上等级证书登记公共课2学分。
13.参加心理健康教育A证、B证、C证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凭证书分别办理免修公共课5学分、4学分、3学分。
14.凡开设了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经审核后,按其所授课程的学分的两倍,予以登记其相应类别的学分。开设校本培训课程的教师,其学分可按此办法进行登记。
15.教育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及其直属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事前应向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主管师资培训的处(科)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课程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继续教育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16.女教师年龄满54岁、男教师年龄满59岁后,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17.教师申请免修的学分,参加两项或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但每年免修登记累计不能超过5学分。
七、培训时间
教师培训原则上以业余时间为主,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和寒暑假;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进行短期脱产培训。市级职务培训一般于每年的4月和10月组织两次课程选课。
八、考勤与考核成绩管理制度
1.学员参加面授课程的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作为任课教师考勤登记的依据。
2.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登记学分。
3.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表由培训单位统一制定。如有不符合出勤要求而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任课教师要及时通知学员,并在期末考核后,连同成绩一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4.任课教师负责所任教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评定工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及无成绩五等,考核合格以上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5.每年底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对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学分电子检查,包括对公共必修课程、校本培训、教研培训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分。
九、培训经费
(一)收费标准。
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按《广东省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53号)的规定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凭学业成绩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报销学费,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
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级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的学费报销比例。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各区、县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三)经费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2.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教师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教育厅、徐志彪副市长、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穗教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我局制订了《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构建学习型组织,根据《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对象范围: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含实验管理员及实习指导教师)。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二、实施机构
(一)培训机构。
广州大学是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市级中职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市教育局直属中职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挂靠在广州大学,在学校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和教务平台的管理,并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
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是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实施和市、区(县级市)、校三级教师继续教育网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支撑。
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统筹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具体负责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学籍管理和办理学分免修、验证等工作。
(二)培训基地。
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具体负责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新教师培训和通识培训,负责组织培训资源和教学教务管理。
市教育局将根据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对市级培训基地进行认定。
(三)培训点。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教师专业课程培训需整合有关培训资源,尤其是社会资源。将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培训工作。
鼓励各级高等院校、各级中等职业学校、行业培训部门、专业学会、企业等,积极参与中职教师培训工作,申报中职专业培训课程,并成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点。
(四)中等职业学校。
各中等职业学校需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将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校本培训课程申报,做好校本培训的实施、考核和管理。每学年要更新本校教师信息一次。
三、课程设置和管理
(一)课程设置的内容、类别。
1.公共课。
(1)必修课。
本周期的2门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
(2)选修课。
开设中等职业教育理论、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改革、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班级管理、心理健康和外语等选修课程。
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课程;从事班主任工作岗位的教师必须选修班主任工作培训课程。
2.专业(学科)课。
专业(学科)课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科)教师按专业(学科)对应必修的课程。
(1)专业课程内容包括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以及专业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证等。
(2)学科课程内容包括学科知识的新进展、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改革、与职业教育课程衔接的教学设计等。
(二)课程管理。
1.管理机构。
我市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评审小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和建设,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对培训者的资格及其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确定每期中职继续教育课程。
2.课程申报。
(1)教师职务培训课程申报。
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设的职务培训课程必须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申报,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开课。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具体受理课程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
(2)校本培训课程申报。
申报的课程既可是公共课程,也可是专业(学科)课程。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申请本校开设的校本培训课程;各区(县级市)属学校通过该平台向所属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申请。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必须于1个月内在网上予以批复。逾期未作批复,学校可视为同意。经批复同意的学校,必须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对本校教师进行招生录取,才能承认学分。
四、学籍和学时(学分)管理。
为加强教师教育信息管理,便于参训教师查询学习情况,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行全市统一编排学号、统一学分管理。各培训基地和培训点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培训业务的招生及学分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的学籍、学分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合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公共课144学时,专业课216学时。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一般以10学时为1学分。
公共课与专业课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五、培训实施方式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形成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校本培训、教研培训和企业实践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中等职业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一)远程培训。
采用远程培训方式的课程主要有公共课中的必修课《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2学分)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5学分,其中远程培训4学分、专题开展教育技术应用的校本培训1学分),以及部分选修课。学员通过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平台公布的课程进行选课和学习,培训成绩由平台考核系统自动评价或主讲教师综合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评定,学员可在继续教育网学习平台上查阅并打印成绩单。
(二)面授培训。
面授集中培训的课程主要有专业课和公共课中的部分选修课。面授课的开授,必须采用课程申报方式,经市中学(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其申报课程的单位将成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点,具体实施培训,并安排企业实践或实训中心实践。学员根据培训点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的课程菜单,自行选课,并按培训单位的安排参加集中面授。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的平台管理员须将参训学员的成绩录入平台,以便学员查询和打印成绩单。
(三)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主要是根据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需要开展的个性化培训。
校本培训每年1个学分,由各学校平台管理员将本校教师校本培训考核学分录入平台。
(四)教研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研培训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安排。每年完成教研培训的中职教师可取得专业课1学分,由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的教务管理员统一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学分录入。没有教研培训的专业,其学分可用专业学分代替。
(五)企业实践。
根据教育部、省、市的有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含校企合作培训),跟踪生产服务一线技术的发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学校每两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两个月,参加实践活动的教师视为完成专业课7.2个学分。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六、免修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其他培训单位的培训,可以学校为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到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办理免修学分,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属单位到本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办理免修学分(免修学分不能代替公共必修课、校本培训、教研培训的学分)。掌握的原则如下:
1.完成新任教师见习期120学时培训(集中培训60学时,学校实践考察60学时),登记公共课5学分。
2.市教育系统开授的继续教育课程中未能涉及的专业,其专业教师可参加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和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开办的培训,并按培训单位的有效证明办理专业课学分免修。
3.获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登记专业课5学分。
4.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凭职业上岗证(含管理类、操作类)登记专业课学分,其中初级的记1学分,中级的记2学分,高级的记3学分;技师的记4学分,高级技师的记5学分。
5.完成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凭毕业证或毕业院校教务处的年度成绩(含学时)证明办理登记学科专业类课程学分。参加自学考试的,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出的单科成绩单办理,每门课程计1.5个专业课学分。
6.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的,登记公共课5学分。
7.完成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等,根据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学分。
8.学员在市级及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每发表1篇论文,根据其内容可以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累加学分。
9.学员参与市级以上专业教学委员会组织编写教材2万字以上,记专业课5学分。
10.学员获得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一次性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学分,其中国家级课题记5学分、省级课题记3学分、市级课题记2学分。课题参与者的免修学分折半计算。
11.学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公共课2学分。
12.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凭二乙以上等级证书登记公共课2学分。
13.参加心理健康教育A证、B证、C证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凭证书分别办理免修公共课5学分、4学分、3学分。
14.凡开设了中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经审核后,按其所授课程的学分的两倍,予以登记其相应类别的学分。开设校本培训课程的教师,其学分可按此办法进行登记。
15.教育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及其直属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事前应向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主管师资培训的处(科)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课程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继续教育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16.女教师年龄满54岁、男教师年龄满59岁后,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17.教师申请免修的学分,参加两项或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但每年免修登记累计不能超过5学分。
七、培训时间
教师培训原则上以业余时间为主,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和寒暑假;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进行短期脱产培训。市级职务培训一般于每年的4月和10月组织两次课程选课。
八、考勤与考核成绩管理制度
1.学员参加面授课程的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作为任课教师考勤登记的依据。
2.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登记学分。
3.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表由培训单位统一制定。如有不符合出勤要求而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任课教师要及时通知学员,并在期末考核后,连同成绩一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4.任课教师负责所任教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评定工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及无成绩五等,考核合格以上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5.每年底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对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学分电子检查,包括对公共必修课程、校本培训、教研培训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分。
九、培训经费
(一)收费标准。
市、区(县级市)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学费报销。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费,按《广东省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53号)的规定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凭学业成绩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报销学费,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
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级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的学费报销比例。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各区、县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本人、任职单位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教育局确定。
(三)经费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2.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广州市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教师 继续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教育厅、徐志彪副市长、市人事局、市劳动局。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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