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公开项目 | 内 容 |
办事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
办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54、55条、《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第21条 |
办理条件(审批内容) | 1.变更主办单位(者); 2.变更办学负责人; 3.变更办学地点; 4.变更学校名称; 5.变更办学层次; 6.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 7.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学历教育变更办学层次需组织专家评估)—告知审批结果。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批(分立、合并3个月完成审批;高等学校的分立、合并6个月完成审批)。 |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 1.新旧主办单位(者)资格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新旧主办单位签订的变更主办单位的协议(必须含教育机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2.教育机构董事会决议、拟任法人代表的资质情况(个人简历、职称和其他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拟任法人代表签署的同意任职书(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3.新办学地点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土地、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文件、协议)、消防安全鉴定书; 4.申请报告; 5.变更办学层次的,按新办要求提供材料; 6.原办学许可证; 7.分立、合并按新办要求提供材料,并须提供原学校财产清算报告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 |
联系电话 | 83185264 |
办公地址 | 西湖路83号 |
受理窗口 | 首层大厅 |
办事网址 | www.gzedu.gov.cn |
投诉电话 | 83186929 |
投诉处理时限 |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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