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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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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办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5455条、《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第21

办理条件(审批内容)

1.变更主办单位(者);

2.变更办学负责人;

3.变更办学地点;

4.变更学校名称;

5.变更办学层次;

6.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

7.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学历教育变更办学层次需组织专家评估)—告知审批结果。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批(分立、合并3个月完成审批;高等学校的分立、合并6个月完成审批)。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新旧主办单位(者)资格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新旧主办单位签订的变更主办单位的协议(必须含教育机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2.教育机构董事会决议、拟任法人代表的资质情况(个人简历、职称和其他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拟任法人代表签署的同意任职书(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3.新办学地点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土地、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文件、协议)、消防安全鉴定书;

4.申请报告;

5.变更办学层次的,按新办要求提供材料;

6.原办学许可证;

7.分立、合并按新办要求提供材料,并须提供原学校财产清算报告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

联系电话

83185264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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