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 > 政策法规

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或撤销,开办成人高中班)审批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 来源: 本网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公开项目

    

办事项目名称

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或撤销,开办成人高中班)审批

办事依据

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

办理条件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广州市普通高中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评议—审批—发证—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任校长或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简历;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各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

6.拟办学校资产及教育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7.相关教育教学、运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8.财产清算及学生安置情况;

9.民办教育机构变更、撤销、解散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

(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申请撤销须说明撤销原因、学校债权债务情况

联系电话

83185264

办公地址

西湖路83

受理窗口

首层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edu.gov.cn

投诉电话

83186929

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