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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 发布时间:2007-10-10 02: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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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发〔2007〕38号
 
 
 
 
 
 
 
穗教发〔2007〕3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7号),《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积极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教育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对全市教育单位和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中完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的奖励;对以上单位在职科研、教学、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等人员中完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市教育系统取得以下科学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自然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2.部、省级: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国家教学成果奖;
 
2.部、省级: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3.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
个人完成的上述科学研究成果,在对外公布时,其署名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三)知识产权类:
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本市教育系统的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二)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三)获得以下国家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1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四)获得以下部、省级奖励的,给予获奖单位或个人0.8万元奖励: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广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五)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的,奖励0.3万元。
(六)决策咨询报告获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奖励0.3万元。
第五条 申请单位为第二、三申报单位的,分别按奖励标准的20%、10%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种奖励者,按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且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以颁奖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商标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为准,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需由政府部门出具正式的采用文稿及效益说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奖励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5月份接受上年度各项奖励申请,奖励经费在下一年度下达。
2.申请奖励应当填写《广州市教育系统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主题词:教育 科研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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