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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首办责任制

  • 发布时间:2009-01-3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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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

本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局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内部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承担首办责任的处室为首办责任部门,承担首办责任的公务员为首办责任人。

局机关分管领导、首办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对本局、本部门承办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负有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五条 首次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公务员,应认真履行《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人工作职责的事项,应履行首办责任人的职责;对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的事项,按照《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要求移交相关处室,经办处室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事项,按《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第五条第六款办理。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以文件、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要求办理,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事项应及时指定首办责任部门,并由首办责任部门指定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的事项,按《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办理。

   第七条 首办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办事指南制》、《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按照《广州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制》、《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办理。

   第八条 对不能按照《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和有关规定完成的事项,首办责任部门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公务员,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一)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按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九条之(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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