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依法行政、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听咨询电话、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教育系统和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广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的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考核和奖惩的规定。严格执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教育局首问责任制》、《广州市教育局首办责任制》、《广州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制》、《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广州市教育局办事指南》、《广州市教育局服务承诺制》、《广州市教育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制度》、《广州市教育局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接受社会监督。
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接听对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电话,并与局督查工作小组一起,认定和处理对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有效投诉”。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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