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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

  • 发布时间:2008-11-1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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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

   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设立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修(培训)学院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市教育局审批。申报设立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认为具备办学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申报设立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以下层次的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学校或机构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报设立高等院校(含中外合作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认为具备办学条件的,送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五、申请筹设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提供开设专业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社会需求,自身所具备或准备创设的师资、实验实习等方面条件)。

6、学校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建成后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实习室场、专用场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饭堂、厨房、宿舍及其他配套用房的面积数);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验、实习场室、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备,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按专业分别列出相应的专业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图书的配置;教育信息化建设及后勤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工日期;投资预算。分期投资的,分别列出每期的建设项目、完工日期和投资预算;

7、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分期建设的,同时提供各期规划平面图;

8、中外合作办学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举办者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①、机构举办者,提交机构注册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②、个人举办者,提交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举办者个人简历,公职人员作为举办者,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③、机构举办者,提交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者的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个人举办者,提交银行存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提交筹设学校资金的银行专户存款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规范学校的命名

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按《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命名。

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按《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规定命名。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九 )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见附件十)的规定命名。

设立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小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幼儿园)”。

学校的命名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①、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②、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的名称;

⑤、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举办者对他的任命(委托)书及本人接受任命(委托)的书面材料;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公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4、办学条件包括:

①、场地。用文字列出校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并列表说明建筑面积中教室、实验室、专用室、实习室、图书馆(室)的间数、每间的面积数和总面积数,专修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还要有满足需要的校外实习场所(以学校与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的协议为凭证)。自有校舍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文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合同书和出租方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

②、设备设施。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附表格列出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③图书资料。已有的,用文字进行总体的表述,并提供图书登记册的复印件。准备新购置的,列明购置的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及时间)。

5、内部管理体制是指举办者将以何种模式管理学校(如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其他模式),而非指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6、经费筹措是指在学校建设和正常运转过程中,筹措经费的方法和途径。经费的管理使用是指学校收入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案。

7、资产来源是指学校资产构成的形式,如自有、租赁、购买、捐赠等。

六、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

4、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筹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校长、专任教师及财会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书(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的合同);

8、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分别列出每个专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9、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

10、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1、《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12、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房屋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合格证;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性质,办学宗旨,内部组织管理体制,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停办的程序等。可参考市教育局提供的范本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后,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4、提交的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直接申请设立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本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中3~13项规定的材料。

八、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无论是申请筹设或直接设立,境外合作者均须提供:

1、当地教育机构主管部门签发的注册证书或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经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译本;

2、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其他驻外机构及新华社分社)出具的办学资质证明文件。

九、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已齐备并正式接收申报材料为受理之日。对申请筹设的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对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批准设立的时间迟于4月底的,当年不能招生办学。

  

 

附件2: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5:《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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