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教督字[1994]4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最近,经省政府同意,我厅颁发了《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字(1994)3号)。为了贯彻这一重要法规文件精神嘲一步完善中小学校等级评估制度,更好地 发挥其“推内促外”的作用,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督导室。
广东省教育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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