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粤教督字[1994]3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督导室。
广东省教育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
二、中小学校等级评估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办学标准化、规范化以及国家教委《普通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的要求,通过制定有层次的指标体系,对中小学校一定期限内的办学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定级的一项教育管理制度。
三、中小学上等级的学校的级别分为:广东省一级学校、××市一级学校、××县(市、
区)一级学校,必要时可增评广东省特级学校。等级学校从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水平两大方 面综合评定。
四、中小学校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广东省特级学校、一级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小组评定;市一级学校、县(市、区)一级学校由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分别组织评估小组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各类等级学校的标准、评估方案和申报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和印制。
六、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的县(市、区)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市、县<区>重点学校不受此限制);
(二)有六年以上(含六年)的办学历史,并有两届以上(含两届)的毕业生;
(三)申报广东省一级学校的,必须是市一级学校,申报市一级学校的,原则上是县(市、区) 一级学校;
(四)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七、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学校,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好《广东省中小学等级评定申报书》,在申报期内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八、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由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评上市一级学校和县(市、区)一级学校的,分别由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命名和授牌。
九、上等级的学校可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适当增收学杂费。
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原则上可免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高中(完中)在评定后三年内,报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批准,学校可自行组织会考科目的考试和考查,其成绩省予以认可。
各地还可给予上等级的学校一定的奖励。
十、上等级的学校从评定之日起三年后,由评定单位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等级称号,并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学校的待遇。
已接受评估但没有评上其申报的等级的学校,原则上三年后才能申报。
十一、上等级的学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单位应撤销其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学校的待遇:
(一)接受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二)在考试、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降,造成社会影响极坏的;
(四)师生中有因犯罪而被判刑的,教职工中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发生恶性安全事故,责任主要在办学单位和校方的;
(六)严重违反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十二、中小学校等级评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主办,各级教委、教育局有关处(科、股)室协办。
十三、根据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