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学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培养“四有”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中学共青团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国家教委、 团中央的有关规定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省中学生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团组织是中学里先进学生和先进青年教工的群众组织,是团结 教育中学生的核心,是中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学校 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条 中学团工作是中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助学校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任务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
第四条 中学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以思想政治教育为重点,以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改革和活跃中学团的各项工作 ,帮助中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中学团组织设置。
(一)团员在3人以上的班级建立团支部。团员人数较少的可联班或在年级建立团支部。
(二)团员在50人以上的中学建立校团总支部。
(三)团员在100人以上的中学建立校团委。
(四)青年教工团员在3人以上的建立教工团支部。
第六条 中学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直接领导,向同级党组 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的指导、帮助。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每学年要进行调整 充实。
第八条 中学团委会(总支),要有学生担任兼职团委(总支)副书记。可设置 组织、宣传、文体、学习、少年等工作部门,由学生担任负责人。
第九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级团的组织,可根据学校、班 级的具体情况灵活设置。
第三章 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团干部的配备。
省、市、县所属的完全中学、高(职)中要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名,有千名学生以上的学校 可增加配备团的兼职干部一名。
初级中学(初级职中)配备团的兼职干部一名。
第十一条 团干部的条件和选拔。
(一)选拔中学团干部的基本条件是:(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2)热爱团的 工作,立志为青年工作贡献青春;熟悉团的业务,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3)具有大专或 相当大专毕业文化水平,具有二年或二年以上教育工作实践,(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 过30岁。
(二)团干部应从教育行政干部和学校教师中的青年党员或团员中选拔。
(三)团干部的选拔要按照推荐或自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的基本程 序,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团干部的管理使用。
(一)团的专职干部统一列入学校教育行政编制。
(二)团委(总支)专职书记任职期间按学校中层干部管理使用。
(三)团委(总支)书记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按同级干部管理使用,享受同等政治待遇 和生活待遇,团委(总支)书记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学校党总支(支部)会议;不是党员的 ,应参加校务会议,及时了解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工作安排,以便更好地开展团的工作。
(四)团的专职干部保证专职专用。团委(总支)书记一般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职务,可适当兼 课。团委(总支)专职书记每周任课不超过六节,团委(总支)兼职书记每周任课不超过十节。 团干部的工作年限应计人教龄,与其他教师一样参加教师职称评定。
(五)保持团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更换、调动团委(总支)正、副书记,要与上一级团组织 协调,由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同时做到先进后出,先补后调。团干部离开团的岗位时,要根 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团干部的培训。
(一)省、市、县(区)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级定期培训团的专职干部。省的团组织 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省、市重点中学的团干部;市的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市 属和县重点中学的团干部;县(区)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县和乡(镇)所属中学的团干部。
(二)学校要为团干部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团的业务和研究团的工作,并提供进修学习的机 会,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理论、业务等各方面的素质。
(三)团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改革 开放新形势对共青团干部的要求。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改革开放对青年工作的要求以及教育和共青团工作的自身特 点,加强对中学生进行科学化、系列化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教育, 尤其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提高中学生团员的团员意识。经 常了解,研究中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成才需求,协助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有针对性地、深入 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力军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教学工作,引导、帮助中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培 养良好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开拓广阔的知识领域;大力倡导和组织实践教育 活动,提高中学生的实践和创造能力;帮助中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的健 康成长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第十六条 关心和维护中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中学生的意愿; 建立和健全中学生的课余学习、文娱活动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慎重 地对中学生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指导他们正确对待恋爱、婚姻等问题,保 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积极做好青年教工团员的工作,带领他们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自身修养和能力锻炼,优质高效地完成教育任务,努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一名 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十八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学生和青年教工的核心作 用。
(二)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团的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加强对各级团的基层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
(四)加强对团员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增强团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充 分发挥每一个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积极而慎重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
(六)加强中学生团校的建设,使中学生团校真正成为教育、培训团员团干的阵地。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学少先队、学生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支持他们独立自 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条 为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向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政领导申请 表彰和奖励,向学校党组织积极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团员教育评议、通过学习、总结、评议、表彰 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对犯有错误的团员进行严格的批评教
育,对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 改的不合格团员给予除名处理。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团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从团员缴纳的团费中留用。
(二)学校在教育行政经费中为团的活动提取必要的经费,一般按每位学生每学年二元提取。
(三)通过勤工助学,课余劳动自筹。
第二十三条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团的工作和活动,要建立必要的经费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证团的组织生活时间,每两周至少有一节时间过组织生活, 教学和行政工作不能随意占用。
第六章 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把团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 期听取团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团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常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团的工作 。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和校长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 在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中的生力军作用。团组织要经常征求教育行政和校长的意见,取得他 们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部门及领导,要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 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安置、团的活动时间 ,经费、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及其他同类中学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工作由团省委学校部和省教育厅政教处具 体负责。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