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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08-12-2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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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教育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教育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广州市教育局的办事地址:西湖路83号首层大厅;邮政编码:510300,咨询、信访电话12345,38920345 ,38920346。  广州市教育局的网址:http://www.gzedu.gov.cn

  第四条 广州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基建处、基础教育处(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室)。

  根据有关规定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机关党委、共青团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和广州市教育工会。

  广州市教育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局属单位有: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1、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2、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3、中外合作办非学历课程审批;4、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或撤销,开办成人高中班)审批;5、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6、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的审批;7、民办学校校长任职核准。

  负责的其他行政办理事项共14项: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课程、重点教学基地评审;广州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审;3、广州市教学成果奖评审;4、市一级学校(幼儿园)评审、市级示范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评审;5、广东省一级学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复评和广东省一级学校(幼儿园)审核;6、国家级示范学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核;7、广东省教育强区(市)、教育强镇审核;8、广州市优秀教育单位评选;9、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10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11(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12、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招生计划审批13、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招生及录取审批;14、局属中小学教师申请高一级职称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六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收费标准等资料全部向社会公开,需要了解或申请办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均可通过登陆本局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或到本局的办事大厅咨询、办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到本局办事大厅办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登记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后呈局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须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业务处室的经办人员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依时办结,办理结果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同时在本局网站上的《政务公开》栏目上向社会公布。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相关业务处室必须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示意图:

  

  

  第九条 广州市教育局如需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修改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广州市教育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监督电话:(020)22083789。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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