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办事指南
第二条 广州市教育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广州市教育局的办事地址:西湖路83号首层大厅;邮政编码:510300,咨询、信访电话12345,38920345 ,38920346。 广州市教育局的网址:http://www.gzedu.gov.cn
第四条 广州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基建处、基础教育处(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室)。
根据有关规定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机关党委、共青团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和广州市教育工会。
广州市教育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局属单位有: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广州市教育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8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2、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3、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核;4、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开办成人高中班,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审批管理;5、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6、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评审;7、等级学校(国家级、省一级、市一级)学校评审;8、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9、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优秀教育单位;10、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审核,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核定;11、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核;12、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审核;13、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1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15、市属普通、成人高校本专科最低分数线的划定;16、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17、市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招生及录取审批;18、五年为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市属中小学教师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验证。
第六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收费标准等资料全部向社会公开,需要了解或申请办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均可通过登陆本局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或到本局的办事大厅咨询、办理。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到本局办事大厅办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登记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后呈局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须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业务处室的经办人员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依时办结,办理结果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同时在本局网站上的《政务公开》栏目上向社会公布。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相关业务处室必须按《广州市教育局限时办结制》的规定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示意图:
第九条 广州市教育局如需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修改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广州市教育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监督电话:(020)22083789。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