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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9-22 14:34:56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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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高校,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6日

  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教育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教育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财〔2020〕1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利用教育基金会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独特价值,激发活力、促进发展、专业运转、严格监管,增强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和成效,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广州特色的教育基金会发展之路。

  二、大力兴办教育基金会

  (一)积极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各区要积极推动成立教育基金会,依程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发起或联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设立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有设立教育基金会意愿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市总工会、科协、残联等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业务主管单位”)联合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靠前服务,做好设立指导。登记时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基金会,按有关规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业务管理;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基金会,应接受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新设立冠名为“广州(市)”的教育基金会,可以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申请登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为教育基金会发展提供支持。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围绕教育事业发展,依法加大向教育基金会购买服务力度。

  鼓励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为教育基金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可采取出借或出租方式提供业务用房。为本校发起设立的教育基金会提供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年度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按出借方式给予优惠。教育基金会需要享受以上便利和优惠的,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年度租用借用计划报发起单位,由发起单位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定期举行新成立教育基金会负责人培训班,强化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建设,指导教育基金会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引导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并依托我市社会组织品牌创建活动和广州基金会发展论坛等,提升教育基金会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

  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公众号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平台,并积极争取新闻媒体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积极引导教育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三)探索建立教育基金会捐赠公办学校奖励激励机制。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要通过适当形式,对发展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表扬。

  (四)落实教育基金会税收金融优惠政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强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引领。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学校应充分认识教育基金会在支持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引领,积极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市、区教育部门要把促进教育基金会发展、增加教育社会投入作为教育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学校发展评价的重要指标;并着力协调解决教育基金发展遇到的问题,积极为教育基金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教育基金会发起单位要配齐配强建强基金会管理力量,提倡发起单位每年研究教育基金会工作不少于两次。

  三、不断激发教育基金会发展活力

  (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教育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募捐活动。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教育基金会均可开展定向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教育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本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教育基金会,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教育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着力于促进教育公平,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教育基金会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应当给予支持。教育基金会收取的捐赠不得与设立学校的学位挂钩。

  (二)精准创设募集项目。教育基金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创设募集项目,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重点在奖教奖学、扶贫助困、校园校舍建设、学生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依法创设募集项目,提升项目认同度,增强项目吸引力,精准组织和发动募捐活动。

  (三)探索创新捐赠方式和手段。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依规接受货币和实物等财产捐赠,探索接受技能、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新型捐赠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入账价值。

  教育基金会可灵活采取现金支付、在线支付、转账支付等捐赠支付方式,探索优化设计捐赠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方便捐赠人就近便利开展捐赠。鼓励教育基金会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应用,提升精准募集、精确使用、精细管理水平。

  (四)提升教育基金会公信力。教育基金会使用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基金会自身章程规定,并建立捐赠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告知捐赠人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信息,邀请捐赠人实地观摩,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问询,依法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教育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做到信息公开。

  (五)加强与捐赠者答谢互动。教育基金会可依法针对不同捐赠者分级分类予以答谢,包括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公开捐赠故事、编入名册存档、授予称号、冠名、雕像、出席活动、表达意见等。教育基金会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按规定优先享用设立单位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六)探索教育基金会办学模式。教育基金会可探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履行举办者职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创新学校治理模式,在防范化解区域民办教育办学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

  (七)审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教育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支出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进行分配。

  (八)积极弘扬慈善文化。教育基金会应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广泛宣传慈善文化,助力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资助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捐赠故事,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品牌教育基金会的典型经验,培育捐赠文化、营造捐赠氛围。

  四、加强教育基金会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教育基金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教育基金会要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学校党组织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所设教育基金会党组织,指导开展党建活动。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分别负责指导本级及学校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二)加强法人内部治理。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落实理事会民主决议决策、监事或监事会依法监督制度。

  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筹资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绩效考评、财务会计等制度,规范和明确办事流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三)探索优化决策咨询架构。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优化决策咨询框架,成立筹资、投资、项目、战略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和咨询团队,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教育基金会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

  (一)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管理体系。按照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管理体系。由市教育部门、市属高校发起设立,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总工会、科协、残联等单位所属所管学校发起设立的教育基金会,由市教育等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开展业务管理或业务指导;由区教育部门发起设立,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所管学校发起设立的教育基金会,由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业务管理或业务指导。

  (二)制定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名录。市教育局编制发布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名录。对由学校发起设立,且募集的资产资金及投资收益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基金会,由市教育局纳入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基金会党建、对外交流、研讨活动、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工作进行管理或指导。

  (三)建立完善教育基金会统计评估机制。建立全市教育基金会信息统计制度,市教育局会市其他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对全市教育基金会收入支出信息及数据进行统计,并建立教育基金会排行榜公示制度,扶持打造一批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品牌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品牌基金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区教育局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所辖教育基金会的统计工作,并报市教育局汇总。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市教育等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严格执行教育基金会年报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教育基金会进行评估,推进教育基金会等级评估。

  (四)加强教育基金会联合监管。建立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市教育、人社、体育、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强化对教育基金会的信用监管,并及时将教育基金会管理的有关信息抄送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利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强化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监管。教育基金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基础信息、组织章程、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开展募集、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应定期公开教育基金会的投入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确保教育基金会运作阳光透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诚信建设,依法动态管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规范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教育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和比例要求。

  六、其他

  本意见所指教育基金会仅限于教育等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及学校发起设立的基金会,未包括由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设立,支持我市公共教育事业发展,以开展奖教助学公益慈善事业为主的基金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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