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教基〔2022〕33号)等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属地区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幼儿园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幼儿园设施的建设、幼儿园设施的移交与接收、幼儿园举办与回收以及附则。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
(二)关于幼儿园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一是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二是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三是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四是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供需情况,对幼儿园进行统筹安排。对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五是详细规划中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供应前征求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关于幼儿园建设及装修标准、移交要求等的意见,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代建协议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六是应按标准足额预留幼儿园用地,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校数量。配套幼儿园应独立占地,幼儿园计容建筑面积不与住宅的计容建筑面积挂钩。七是出让合同约定需征求接收部门意见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就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征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八是各区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三)关于幼儿园设施的建设
一是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资源,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依法依规批准占用已建成幼儿园用地的,应按照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重新选址建设、移交使用。二是居住区幼儿园建设方案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装修标准要求符合保育教育的使用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但未完成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不低于批准时已有标准建设。三是幼儿园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先于首期住宅首期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四是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所有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工程达到要求。五是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建设幼儿园,并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未列入首期开工、缩建少建、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六是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幼儿园的设计和建设的过程,明确使用需求。
(四)关于幼儿园设施的移交与接收
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水、电、燃气专用表。其他事项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执行细则执行。
(五)关于幼儿园举办与回收
一是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举办和回收。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登记管理、招生等工作。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二是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到期回收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三是区人民政府接收或回收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研究确定具体举办单位。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举办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由区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通过比选、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筛选,确定举办者。四是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流程,做好相应审核与监管。五是幼儿园承办期结束前6个月,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明确是否回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在承办期结束后不再承办的,需提前6个月书面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承办及回收工作应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妥善做好师生安置。
(六)关于附则
一是办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二是涉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其他事项,可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执行细则执行。三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