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破除影响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2018年8月9日,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正式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教师交流轮岗,其本质是教师人力资源在校际之间的重新配置,是教师人力资源存量的二次配置。现行教师人事管理体制下,编制和人社部门对教师编制和人事管理,是以学校为单位。教师的人事、档案、聘用、管理都由所在的学校负责,即每一位在编教师都属于某一所学校的人,是“学校人”或“单位人”。这种情况下,教师一旦交流轮岗到其他学校,就涉及到编制、岗位、聘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等一系列的变动。而这些变动,无论是对于教师本人,还是对于学校和教育部门来说,都必须付出较高的个人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就构成了教师在校际之间交流轮岗的体制性障碍。
上述体制性障碍的存在,其根源在于教师人事管理归属层级过低,在教师人事管理上,形成了一个一个的学校“孤岛”,而学校之间相互调剂、动态配置的管理成本较高。其破解之策就在于将教师编制岗位管理的权限、人事档案归属剥离出学校,提升到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将区域内教师队伍的编制、岗位、人事调配、档案管理等作为“一盘棋”筹划,可以打破教师在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的“藩篱”,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成为教育系统的人。如此,“区管校聘”的制度创新,为教育部门在区域范围内,根据当地教育实情,统筹配置师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为顺利推进教师在校际间的交流轮岗,破除了体制性障碍。“区管校聘”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成为教师人事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变革,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
2014年8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2015年3月,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以及《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教师〔2017〕13号),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开。
我市也同样存在着区域内教师管理体制不顺畅、资源配置不合理、主管部门与学校教师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成为导致教师流动性差、城区择校热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在强化区域统筹功能的基础上,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为教师合理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促进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制订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在县域内实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要求,我局联合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深入开展省内外、市区两级多层次的调研,认真梳理当前在管理制度方面影响和制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并针对问题加以研究分析,着力于改革创新,从健全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的制度体系入手,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研究制订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和举措,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集和吸纳全市11个区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多次召开市、区两级相关负责同志工作座谈会进行研讨,反复推敲斟酌,并形成了《意见》(送审稿)会签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工作职责、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六部分内容。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深化新时代教师管理综合改革,理顺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内部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提升管理效率,切实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持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活力;坚持公正公平,规范有序。
《意见》明确了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职责。
《意见》扩大了“区管校聘”的实施范围,除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之外,还涵盖了高中、中职、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为高中等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筹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也是创建教育现代化,实现师资优化配置的要求。
《意见》从师资配置、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交流轮岗、补充方式、教师退出、权益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改变原有教师调配、管理的模式。
三、“区管校聘”实施细则
(一)加强师资配置管理,实行“区管编制总量,学校按岗配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教职员(工)编制区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编制总量核定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因校制宜,合理调剂。编制调剂时要适当向农村和边远学校倾斜,确保规模小的学校(教学点)的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研究编制管理权限重新划分后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区域内教师调配等工作流程。
(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区管岗位结构,学校按岗定员”。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小学编制总量,结合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核定区域内中小学各类岗位总量,实行总量控制。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员编制、师资结构,将岗位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并根据教师交流轮岗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在分配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相对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研究岗位管理权限重新划分后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三)完善岗位聘用管理,实行“区管人事关系,学校合理聘用”。全面落实编制内教职员聘用合同管理,学校要认真签订和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要重新修订岗位竞聘方案和岗位说明书,细化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和要求,严格绩效考核过程,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和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对不能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加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招聘、统筹调配临聘教师。
(四)强化交流轮岗力度,实行“区管全局统筹,学校择优选派”。按照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广州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穗教〔2015〕40号),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教育部门负责全局统筹交流对象、制定具体方案,采取多种交流轮岗形式,逐步达到学校之间专任教师高一层次学历比例、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和骨干教师比例大致相当,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门在校(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上的整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择优选派。交流轮岗任教经历纳入教师职称评聘、推荐评先评优的考核范畴。
(五)改进补充方式,实行“区管统一招聘,学校按岗聘用”。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教学实际申报教师需求数。教育部门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考试科目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创新公开招聘考试办法,可选择面试或技能测试前置,或直接面试、考察聘用等方法,增强招聘的针对性。
(六)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实行“区管体系标准,学校考评执行”。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制订基本评价标准,学校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考评实施办法。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对不适应教学岗位需要的教师开展离岗培训,培训后仍然不能适应教师岗位要求的,进行转岗。转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行“区管权益保障,学校公开竞聘”。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落实工资保险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依法维护教师休假、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等权利,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