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政策解读

一图|《广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4-30 17:02:31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 浏览量:-
  • T浏览字号

  《广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要求,现对《管理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图产品+督导文件(2021.4.20).jpg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2016年《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创新督学聘用方式,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在教育督导队伍的选聘、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订了《管理办法》,推进督导队伍规范化、专业化。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督学的条件、聘任、责权、管理等方面,目的是完善督学选聘、培训、考核和退出机制,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三、督学的条件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综合分析以及沟通表达的能力。

  (三)遵章守纪,品行端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五)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或者从事教育相关行业本职工作10年以上。

  (七)原则上年龄不低于35周岁,不超过65周岁。聘任督学顾问、首席督学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督学的聘任程序

  聘任政府督学具体事务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应当经过下列聘任程序:

  (一)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督学候选人。

  (二)提交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印发聘任公告,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

  五、督学的任期

  督学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

  六、督学的职责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域教育发展与改革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和有关建议。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指导学校落实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法依规办学。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五)完成督导评估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评估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原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