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体育教师轮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体育教师轮训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0〕30号)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市中小学体育教师轮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我市中小学校体育教师树立现代体育教育理念、掌握运用科学测量和评价方法,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能力和训练技能。
二、培训对象
全市中小学校体育教师。
三、培训内容
分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分别安排以下内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及体育教师职业道德;新课程体育教学法、体育测量与评价方法;现代运动训练方法与手段;按课程标准要求体育教师应具备的各项教学基本技能;体育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体育常见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救护。培训总学时为48学时。
四、培训形式
以专题讲座、现场观摩、学员研讨为主。
五、培训分工
(一)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体育骨干教师培训,具体培训工作委托广东教育学院承担。
(二)市教育局负责选派参加省培训的体育骨干教师(名单见附件1),组织市体育骨干教师及市属中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市培训工作委托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承担。
(三)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选派参加市培训的体育骨干教师(名额见附件2),并组织区(县级市)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全员培训。
(四)参加省、市培训的体育骨干教师需承担市、区(县级市)的培训讲课任务。
(五)全市各中小学要安排本校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六、培训时间
(一)省培训时间为2010年8月,具体时间由广东教育学院另行通知。
(二)市体育骨干教师培训时间初定为2010年9月,市属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培训时间初定为2010年12月,具体时间由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级市全员轮训须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如确有困难,可以延至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七、培训经费
(一)参加省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补助费由省教育厅负责。往返差旅费、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
(二)参加市培训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于2010年7月15日前确定参加市体育骨干教师培训的人员名单(附件3),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局体卫艺处。
(二)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制定本区、县级市的培训方案,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局体卫艺处。
(三)参加本次培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各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并登记。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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