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批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和卓越中小学校长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5〕61号)和《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和卓越中小学校长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教评〔2016〕55号)要求,我市将启动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第三批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批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共9人,名单详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培养对象自评。本批参加评价的所有培养对象于10月12日前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gzteacher.com/,以下简称“平台”)按照穗教发〔2015〕61号文及平台提示完成自评(操作指引详见平台首页滚动版块)。
(二)培养机构初审。培养机构于10月16日前在平台完成初审。如需退回培养对象修改的,培养对象修改后于10月19日前重新提交,培养机构于10月22日前完成复审。
(三)所在单位评价。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对象的培养情况、个人专业成长、示范辐射情况等,于10月22-24日在平台填写评分(操作指引详见平台首页滚动版块)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到平台,于10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到广州大学(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广州大学行政西楼前座602,王茜15818897025收)。
(四)专家评价。由我中心统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平、客观和严肃的态度,督促百千万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百千万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的评价工作。因违反师德、违法犯罪、受党纪或政纪处分、学术不端等原因应当取消学员培养资格的,由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属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书面说明,于10月25日前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我中心。
(二)广州大学要做好培养机构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价环节的具体实施工作,准备评价指标中关于评价对象考勤情况材料供专家组参考。
(三)培养对象要秉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文件及平台要求上传完整材料。因故不能如期参加期满评价的百千万培养对象须提交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区教育局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0月25日前提交我中心。
未提交延期评价申请的培养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期满评价资格,我市将不再安排该培养对象的期满评价。期满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市将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批幼儿园名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评价名单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019年9月29日
(广州大学联系人:叶平枝,电话:18925167010;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赵嘉雯,电话:020-83489216;平台操作咨询:400009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