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批教育专家和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评价工作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广州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各区教育局、广州市教育研究院、广东广雅中学、广州市执信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广州市美术中学、广州市第六中学、广州市中学生劳动技术学校、广州市启聪学校、广州市启明学校、广州市新穗学校、广州市协和小学: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5〕61号)和《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教评〔2016〕55号)要求,我市将启动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第三批教育专家、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批教育专家、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共244人,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培养对象自评。
本批参加评价的所有培养对象于7月17日前在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gzteacher.com/,以下简称“平台”)按照穗教发〔2015〕61号文及平台提示完成自评(操作指引详见平台首页滚动版块)。
(二)培养机构初审。
培养机构于7月22日前在平台完成初审。如需退回培养对象修改的,培养对象修改后于7月29日前重新提交,培养机构于7月31日前完成复审。
(三)百千万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评价。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对象的培养情况、工作情况以及个人专业成长辐射引领学校教师发展情况等,于9月18日在平台评分(操作指引详见平台首页滚动版块)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到平台,9月25日前提交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陈元银老师 15602275571。
(四)百千万教育专家培养对象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环节。
区教育局于9月25日前负责对区域内培养对象进行现场访谈、问卷调查,并填写《培养对象实地考核意见汇总表》(见穗教评〔2016〕55号文附件3)一式四份,届时由区域专家带至现场答辩会场,作为现场答辩环节专家组的参考材料。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培养对象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由我中心统筹安排。
工作要求详见穗教评〔2016〕55号文。“实地评价”环节增加学生(不少于10人)问卷调查,问卷可参考《广州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实地评价访谈提纲、问卷》(附件2)。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为特殊教育学校、劳动技术学校的,不进行学生问卷调查,但须在《培养对象实地考核意见汇总表》“问卷调查情况”栏注明。
(五)专家评价。
由我中心统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百千万第二批教育专家、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的现场答辩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平、客观和严肃的态度。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统筹做好百千万教育专家培养对象的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等实地评价工作,督促百千万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百千万小学名教师培养对象的评价工作。因违反师德、违法犯罪、受党纪或政纪处分、学术不端等原因应当取消学员培养资格的,由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属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书面说明,于9月25日前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我中心。
各区教育局在实地评价组织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单位评价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人员、场地、监测等防控工作,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期满评价工作安全有效实施。
(二)华南师范大学和广州第二师范学院要做好培养机构初审、复审,并协助我中心做好专家评价环节的实施工作,准备评价指标中关于评价对象考勤、答辩等相关情况材料供专家组参考。
(三)培养对象要秉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文件及平台要求上传完整材料。因故不能如期参加期满评价的百千万培养对象须提交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区教育局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于9月25日前提交我中心。未提交延期评价申请的培养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期满评价资格,我市将不再安排该培养对象的期满评价。期满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市将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020年6月17日
(华南师范大学联系人:谢亚萍,电话:85215065;广州第二师范学院联系人:陈元银,电话: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张腾腾, 电话:83489216;平台操作咨询:4000096930)